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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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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8 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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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ICP备12000402号-2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4431号首页河南法院新闻中心典型例法苑文化法律法规最高民法院民网新华网中法院网民法院报中裁判文书网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是:基层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件,当事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的;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三,就是当事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法律规定民不得违反当事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民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