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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适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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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8 08: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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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司法实践中有待具体和完善。一、基层民法院一审件简易程序适用1.根据件的实际情况,民法院应无此文件最高民法院   河南高级民法院   河南法院网   中法院网   民法院报   民网   新华网   法律资讯网   明网法院频道   地址:河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应当在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参考《民事诉讼法》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件,审理期限不得延。在审理过程中,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的;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三,就是当事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从而有效的避免损公平的前提下,追求件的高效审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应把握实质要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要要件: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件,若不能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则必须变更为普通程序。第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