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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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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8 1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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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件的程序,《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否则,会影响结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的要求和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件的举证期限。一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件的举证期限由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协商一致并经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件的举证期限由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协商一致并经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收到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三、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由于《证据规定》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指定举证期限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各基层法院的做法不一。笔

法院可以根据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二、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